根据地区*检疫总局《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总局2010年*34号公告),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“企业食品生产许可”的拼音“Qiyeshipin Shengchanxuke”的缩写“QS”表示,并标注“生产许可”中文字样。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(贴)。企业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,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,但不得变形、变色。从2010年6月1日起,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。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。 2005年9月1日*人民共和国地区*检疫总局令(*79号)颁布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。原地区*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*五章*四十七条“实施*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,出厂前**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(贴)QS标志。没有QS标志的,不得出厂销售。” *市场准入制度,自2001年开始,**在米、面、油、酱油、醋五类食品中推行。2003年5月1日起,五类食品中凡未取得《食品生产许可证》、并且未加印(贴)QS标志的,不得出厂销售。2003年下半年,又扩大到肉制品、乳制品、饮料、调味品(糖、味精)、方便面、饼干、罐头、冷冻饮品、速冻米面食品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。近期,将对包括余下13类食品在内的所有食品实行*市场准入制度。 消费者在选购已经实施*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时,应当选购已经加印(贴)QS标志的食品。 QS标志不仅仅用于食品领域,目前,凡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商品,都应加印(贴)QS标志,如化妆品等,所以,如果在这些商品上看到QS标志,也不足为怪。中奥真诚希望能有幸与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! 进一步的信息可登陆我公司网站了解www.。